我是一名酒店员工,1988年参加工作,由于近年来间断低烧,乏力,肝脾肿大压痛,下肢浮肿,在医院做了很多检查也没确诊是什么病,属于疑难杂症,痛苦的我只有一边尽力尝试治疗同时带病工作,办理病退也无望,在实在无法坚持时才通过领导批准在家治疗养病,在断续请病假的3年多期间,我要求单位发给生活费,可是一直没有发给我一分钱,同时我的药费也没给报销,我看不起病只有找领导要求上班一边挣钱一边治疗,可是遭到拒绝,理由是单位效益不好,没有岗位,如今单位卖了正在清算,现在我要求按规定补发我病假工资。我的要求合法吗?请求专业人士给我讲讲,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