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中环及外环之间有套商品房,面积是71.58平方米,2003年购买当时买入价是34万左右,目前卖出价每平方单价是2.8万左右,房屋产权证登记3个人,父母及女儿,女儿已经出嫁并且也买了一套产权房。由于我们年龄老了,想把现在住房卖掉,在女儿小区周围松江那里再买入一套房子,象这种情况,如果我要出售这套房子要交那些税,房屋中介说由于这套房子有我女儿名字,已经不属于唯一用房,交税和唯一用房有什么区别。如果在产权证上把女儿名字去掉,是不是属于唯一用房,去名字是否也要费用。据说还要交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是否在下次买入新房时可以退税,请律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