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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签定合同的赔偿问题?

咨询者 : zhb1328 - 广东     时间 : 2011-01-10 22:49:40    状态 : 已解决



我06年7月在省科学院的一家研究所(不是事业编)工作至今,2009年2月老板才跟我签了合同,到2011年2月1号到期,上个月老板跟我说合同到期不续签了。关于补偿金,他说是从2008年1月1号开始算,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也就是3个月工资。我记得合同法有规定08年1月1号开始不签合同就要付双倍工资。那我从06年入职开始就没签过什么合同,直到09年2月才签。不知道能否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以及能得到多少呢?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李亚丽   [上海]    15021622960

双倍工资款应该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2月份止。经济补偿金应当从2006年7月开始计算工作起计算补偿金而非老板所称的日期起。补偿标准为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补偿。请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1-01-10 23:43:29

  []   

申请劳动仲裁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2011-01-11 16:35:52

李翠英   [广东]    13433031325

你不能主张双倍工资了,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2011-01-11 17:35:57

吴君瑜   [广东]    13421398256

2008年2月到2009年2月期间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深圳吴君瑜律师 手机:134 213 98256 QQ:506602448

2011-01-13 16: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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