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7月13日进到一家公司,合同签3年,试用期4个月从2010年7月13日到2010年11月12日,到试用期结束时公司找我谈话说对我在公司的表现不满意,并没有书面通知我试用期不合格,到11月15日,公司领导叫我写个申请(从2010年11月15日到2011年1月14日),说是延长试用期两个月,现在公司说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合法吗?公司要不要赔偿?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1-01-11 08: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