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6年入职,公司没给我上保险,也签了劳动合同,但是我手里并没有,一式两份的 合同都在公司手里,直到08年9月,公司要求我们解除与公司的合同,开始以他个人的名义和我们续约,同时签署一份他不承担保险的协议,但实质上我们是以个人缴存保险但他给我们报销50%,现在公司要解散了,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根据你的介绍,你们虽然与个人签订了合同,但实际上仍为公司工作,所以你的用工主体仍应为公司,那么你们约定不承担保险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所以你们可以主张公司补缴社保,如果补缴不上,可以要求赔偿。
2011-01-11 1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