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2009年3月份早上七点多,我母亲在长春开往上海的火车洗脸池旁洗脸时摔伤,摔伤地点最接近徐州,所以就近就医。小腿粉碎性骨折,治疗期间放置两块钢板,直到今年1月份才在原来动手术的徐州铁路医院将钢板拆除。我想咨询一下,像我母亲这种情况根据相关的规定,应不应该与铁路方面沟通要求相应的补偿。如果应该,可不可以请律师全权代理,我们全家现定居上海,无法来回往返周旋此事。 谢谢,在线等。
铁路部门和你母亲属于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其应该保证你母亲的人身安全,你母亲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1-01-11 13: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