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的一名工厂工人,在当地上班,无固定期合同,干了二十多年了,主要做自行车飞轮的,现在单位不景气,有活就上班,没活就在家里等单位通知,2010年12月,只发了二百多元的工资,低于国家的最低生活费了,无法满足日常的生活开销,请问这样少的工资合法吗?
企业效益不好,有时也很无奈的。
2011-01-11 14:25:57
你先要确定单位是先发给你200多元,其他工资待发,还是核定每月工资200多元。若待发而未发,则属于拖欠工资;如果核定200多元,则低于天津最低工资标准。你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2011-01-11 15:03:07
用人单位要保障最低工资收入,否则 给职工补偿金,解除关系,职工还可以另行找工作。不解除关系,另外找工作也是不方便的。
2011-01-11 18:30:03
你好!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工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工资。
2011-01-12 14: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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