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果品加工厂急需资金扩大生产,遂将冷库作抵押向建行贷款。 经评估,冷库价值为400万元。 1999年7月3日,加工厂与建行签订抵押贷款协议,约定加工厂以冷库抵押,向建行贷款300万元,2001年7月3日前还本付息。 另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为主债权300万元,担保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2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立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0年2月,加工厂将冷库中的两个冷藏室租给水产公司使用,并书面告知了水产公司冷库已抵押的情况。 2000年6月8日,加工厂先期向建设银行还贷180万元。 同年8月,冷库意外失火,加工厂获得保险公司保险金40万元。 建行与加工厂就40万元保险金的处理发生争议,建行诉至法院。 【问题】 1.抵押人将冷库中两个冷藏室出租的行为是否合法? 2.冷库遭遇火灾事故后,抵押权如何保障?
1. 法律并不禁止抵押人在抵押后将抵押物出租,因此出租行为合法,在抵押期内的租赁也具备效力。 2.冷库失火,抵押权可及于抵押物的替代物--保险赔偿款。
2011-01-11 14:5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