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蓟县挂月集团普通工人,企业于2010年12月宣布倒闭,期间存在很多的问题,在和企业协商无果的无奈下向您求助。 1. 集资款问题:企业于2008年3月强制向每个工人集资1.5万元,09年3月结了一次利息,10年3月的利息还没有给结。还有我个人于2009年存入挂月集团23万多元(以集资款名义存入的),10年3月以厂子没钱为借口只给了部分利息,余下的给打入了本金里,现在我在挂月集团的钱是24万多元。现在企业倒闭全部的集资款和我存入的钱利息只给到了9月份,而企业的解决方法是分3年给清集资款,而且在这3年里还没有利息,也就是说我的24万+1.5万在这几年里一分的利息也没有,还要分3年给我。这样做合不合理,违不违法?(我的要求是既然企业已经倒闭,就应该在第一次还款时把集资款全部还给工人,并且利息计到还款之日。) 2. 拖欠工资问题:企业于2010年2月放假,始终没有发工资和生活费,企业应第一时间先把所拖欠的工资和生活费补发到位。 3. 加班费的问题:因为我是上了14年班的工人,并且都在生产一线(3班倒)没有周六和周日的休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们享有加班费,企业应把所拖欠的加班费给工人补发。还有09年的法定假的加班费和10年的煤火费一起补发。 4. 整改期间的违规违法问题: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公然用500元贿赂代表,最后以35票赞成28票反对强制通过买断下马决议,根本就没有达到规定的三分之二选票。天理何在公道何在?让国家受损,让工人寒心! 希望领导们给予重视,保护工人权利!!!
待岗工人应该得到应有的待遇,法律依据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1-01-11 16:4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