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想与一朋友合伙开店,与房东于2011年1月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说好于2011年10日拿钥匙,房屋算是我们的,10日当天我们因客观原因,事情的变化不想租了,于是给房东打电话,合同上写明了如中途违约要交违约金5000元,可我们还是合同当天,也不算中途,钥匙也没拿,房租到现在也还没房东,只是交了5700的房屋转让费给二手房东,事情是这样的,房东原先是把4家店面(一共捌万块钱)一起租给二手房东,二手房东说如果和房东签合同就要给他转让费,如果和二手房东签的话,转让费可以免,我们为了安心,和房东签了合同,交了二手房东5700的转让费,收条也没有,现在我们不想租了,想协商,叫二手房东退些钱我们,等于没租房,不涉及转让费,至于一些损失,我们也可以补偿,可是二手房东就说他钱拿到手了,和他没关系,也是和房东的关系,是这样的吗?我们应该如何做减少损失,房东后来就说两个方案,要么给他5000的违约金,要么给他租金,要我们自己去转,赚与赔都是我们的,现在我们不知道怎么好,能尽量降低损失,最好是三方能达成共识,如果我们不交5000的违约金,房东如果万一去诉讼的话,对我们是不是不利
违约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你的违约行为没有给房东造成5000元的损失,你有权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1-01-11 16: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