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咨询律师一个问题:原有企业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在2000年时,经过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上经政府批准,零价出售给了个人,变为私营企业。但是职工的身份没有与购买人签定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职工的社会保险统筹金都是个人缴纳。(其中包括应由企业承担的百分之23部分也是由个人缴纳的) 在企业出售协议上、在上级政府批文上都明确了购买人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还有为原企业补交上所欠社保费及继续给职工投保,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按合同协议上的条款去履行。职工们多年来上访,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请问律师:我们现在职工如何办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解除原有的企业出售合同,收回企业的现有场地,待变现后来安置在职员工。这种情况能否走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受理并执行。谢谢! 提问者:东北老企业维权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