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10年刚毕业的学生从事酒店收银的工作,10年5月签订劳动合同,到11年5月止,工资是这样的:实习期1000元/月无提成;转正后为接待:1100+100(全勤奖)+提成;通过收银考试成为收银再加200,由于个人表现我被提升为领班所以再在收银的工资基础上再加50元。 这边的工作时间是这样的分早班晚班,休息三块,早班从早上8点到晚上6点,晚班为晚上6点到早上8点,晚班上完的那天是算休息天的,再从下一天重复,每个月按30天一共是工作240小时,晚餐补贴是3.5元/夜,因为受不了这样的工作时间,它打乱了我的生活作息,所以我在10年12月24日向前厅经理递交辞职报告,我提出在11年1月20日离职,随后在12月27日早上经理通知我从12月28日正式离职,让我不用来了。在接下去的日子,我把酒店制服,工号牌等相关物品交给人事部,工资没有现结,是等到1月10日员工发工资的日子结,到1月10日我接到通知,要求我到人事部填离职表格才能领取工资,随后让我签扣取服装折旧费150元的表格(一人两套,我只穿过一套,10月发放的工作服,现在还和新的差不多,已经给新来的员工穿了)我签了,因为不签不给结算工资,最后拿到900元工资 我去结算工资时我大致看了下就只记住这几个数据:提成227元,养老保险-156,其他的没有细看,所以按照我的推算假如我这个月做到31日我的工资应该是这样的1450+35晚餐补贴+227提成共为1712元 这边我先自己扣除一个晚班的补贴3.5元,养老保险156元,服装折旧费150那么剩余1402.5元,我28--31没有来上班,是因为经理叫我正式离职的,不是我自己不来的,那么现在他们给我的工资是900元,中间差了502.5元,我想说就这4天竟然要扣这么多,依据是什么? 晚上我打电话给总经理,他告诉我说其中有400是这样的,叫做“考核费”,因为我没有做满1个月所以是必须扣除的,实际上我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月 我现在就想问下,我这个工资结构合理吗?我得到的工资数目真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如果符合请告诉我理由,如果不符合,请告诉我有哪些不符点,我应该如何争取我的合法权利!谢谢了。。。我真的为这件事情烦恼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