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投保中遇见这样一个问题,特向法律专家咨询!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本人驾驶车辆,由于车辆刹车失灵,先撞到正在摩托车修理店门口修理的一台三轮摩托车,后本人车辆继续前行,撞到了一位推着自行车的行人导致行人重伤,经医院抢球无效死亡,车辆继续前行,连续撞到了停放在路边的一台小轿车,一台中巴车。在索赔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赔偿死者11万元,住院治疗费一万元,财产损失费两千元,共计122000元。可是,现保险公司已进行赔付,只按百分之66.67赔付,其中百分之33.33作为无责任车辆赔付。请问被撞车辆与死者毫无关系,保险公司启用无责赔付,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