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9年7月22日申请洛阳日报社的投递员,并缴纳了500元的临时工押金。2009年报社的发行中心的业务由其独资烦人洛阳厚德载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同年的8月21日洛阳厚德载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对缴纳的500元临时工押金进行更换,洛阳厚德载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为收款人。我于2010年6月7日申请辞职。我希望他能支付我于1999年7月22日至2010年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金,支付经济赔偿金8800元。不知道是否可以。
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为你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1-01-12 15:4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