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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公司签订劳动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咨询者 : fa159373 - 四川     时间 : 2011-01-12 20:53:59    状态 : 已解决



我2009年5月8日到公司上班一直工作到2011年1月12日,公司无缘无故提出辞退我,2009年5月8日到2010年6月30这段时间签的是劳动协议,2010年7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签的劳动合同,2011年1月到现在一直没有续签,公司要辞退我应该怎么补偿我。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韩明   [天津]    18920580866

国家对劳动合同只是规定了基本内容和书面形式,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有推荐文本,所以劳动协议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没有续签,视同劳动合同延续。故你只能要求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每一工作年限补偿一个月,再加上没有提前通知应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2011-01-12 21:29:12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公司应该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支付2009年5月8日到2010年6月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和2011年1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1-01-12 21:36:18

喻远军   [四川]    13658070317

有权要求补偿。

2011-01-13 09:14:39

严亨春   [四川]    1354725188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第72条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011-01-16 09: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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