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3月22日就职于某早教中心,5月1日签为期一年的合同,于2011年4月30日到期。12月23日园里出现第三例手足口病病例,投资者及管理人员考虑到我已经怀孕近6个月,怕被传染到,建议我暂停工作,我也就同意了。 而在12月31日的全园会议上,某管理人员向园里所在人员告知了园里的情况以及我个人目前的状况,我在未被提前告知的情况下,被正式通知停止工作。她还说会付清2011年1月至4月的基本工资以及2010年12月份的部分工资。 请问对方这样做合理吗? 请问对方应付的基本工资是合同上写的吗? 请问对方还应付合同上约定的3个月产假的工资吗? 产假工资是怎么计算的呢?
1。公司无权再你怀孕期间解除合同,否则应该支付你经济赔偿金,是2个月的工资。 2。公司在2011年1月至4月,应该按照你产假期间生育结贴的标准支付你的工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1-01-13 15: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