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售卖一处36万房产,当时由于母亲年岁已大,对法律不懂答应了无理条件,房款中的1万块钱在过户后结清。当时“买卖协议签署成交金额为36万,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为1万块定金,第二次在过户前付清34万,余下1万在交房之日付清。。。补充协议:过户费等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今天正准备交房时买家以法律规定营业税有甲方承担,且我们骗他房子已过5年(事情原由是当时我母亲原话是说”房子住了好多年,应该不用交税吧,具体不清楚“)为由拒付余款1万元,纠缠不清,寻求资深法律专家给到帮助
法律尊重合同签订时的约定自治性,所以既然约定买方承担税费,那么,就应有乙方承担。拒付一万是违约的。
2011-01-14 09:34:55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