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生有小孩,离异时判给前妻; 我再婚后十多年一直无小孩,现妻是初婚; 我们现捡拾一弃婴,想收养, ① 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中无子女的条件?可否直接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② 而不需按照收养法第八条的规定,必须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这样才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捡拾弃婴,想收养,现在的规定是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否则以后不能上户口。
2009-04-06 14: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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