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老师你好,我于11月份开公车出交通事故撞伤一人(小腿骨折,左手压迫神经)。车辆保险齐全.。事后4天内给伤者16000元钱医药费(有收据),12天时对方要求在拿钱,我方要求出示之前16000的发票,对方出示发票和2联单共计9000余元,由于意见不合我方没给。1个月左右时伤者已基本康复,由于对方不配合,耍无赖,从医院托关系一直住到现在,已欠医院22000余元医药费。现在对方又找到我的单位要求交齐住院费,事后补偿另商量。请问这个钱我现在该不该交?!要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对我方有没有好处?谢谢~~急,急,急,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