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一家三口在过去十多年租住在广州市宝华路宝源北街14号701房,我妹夫的哥哥(低保户)和他儿子两人则租住在隔壁。由于屋租太贵,我妹他们无法承受,于去年11月初决定弃租搬到其他地方住。在去年11月6日,我妹寄出挂号信通知业主并在信中约业主见面交门匙。但这几个月不但不见业主,连他的委托代理人都不见面。据悉,业主的代理人宣称,除非我妹的大伯(住在隔壁)一家亦同时搬走,否则业主是不会承认我妹他们弃租搬走的,并且去年11月以后的租金都要继续交。天下哪有强迫他人租屋的道理。我妹夫是个鼻咽癌康复者,已提前退休。而业主的代理人是个被除牌的律师,法律条文比我妹他们熟得多。我妹一家生活有惶恐之中,请问如何应对呢。
如果租户与业主之间没有书面的租赁合同,则租户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只需提前一段时间通知业主即可。 武汉吴园律师欢迎您来电咨询,电话13871335844。
2009-04-04 13:5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