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男朋友的姐姐在水利局上班,因单位集资建房,他姐姐报了名,当时也是由他姐姐签订的一系列协议(现在协议仍在他姐姐手里)。房子的所有费用都是公公交的且有交费单据,公公说过这个房子是买给我们的。现在我男朋友说,等房子交钥匙后,可以直接办理个人房产证。但是我担心没有这么简单,他姐姐单位的领导会同意吗?万一办理不了个人房产证,直接登记的她姐姐的名字,那房子岂不是她姐姐的个人财产了?我们是否可以在办理过户?不是我想的多,因为现在社会太复杂,做为一个女人应该为自己的以后多多考虑;另外我跟我男朋友在2010年5月28日登记的,2011年年底房子就会交钥匙了。即使房子只登记我男朋友自己的名字,那我有没有这个房子的产权?请教各位大仙答复此问题。
你们可以做一份财产约定,约定该房屋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1-01-16 11:3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