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朋友的4岁女儿在幼儿园入厕跌倒,当时厕所里有1位老师和其他两位小朋友,据老师说没有人推,地面干燥,小孩自己也说没站好,老师在带孩子去医院的同时电话通知了家长,医院里在家长在场的情况下,医生用眼科用的细针在小孩眉骨上方缝5针,幼儿园支付了当天及之后几天挂水换药的费用大约三百多元,当天晚上老师上门慰问并带了礼品,因为朋友的孩子是个女孩,很担心以后会有疤痕,所以就到幼儿园讨要后期的整容费,但园方不同意,称此事是意外事故,是不可预料、不可避免、园方没有过错,园方所作的都是出于人道主义,请问律师,正常的处理是否像园方所说园方没有过错,我朋友还可以向幼儿园进行哪些索赔,难道摔了就白摔。谢谢,恳请律师解答。
家长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幼儿园应当对孩子负有主要监护职责,此时小孩如厕受伤,应由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家长作为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2008-09-11 14:11:11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008-09-11 14:43:09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9-04-03 0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