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公司未与所有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法人还是政协委员】2008年9月4日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没有填写任何内容也没有填写时间日期。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摂与老板的淫威也怕失去工作,只好签下不该签的合同。请老师给点意见。。。1;这样的合同有效吗、是否违法。2;我该向那个部门投诉,它们会受理吗、需要提供那些证据。谢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此外,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具体到你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你们可以就近去咨询劳动仲裁部门,或律师。 对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设在劳动局内)举报。举报时应提供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方面的证据。
2008-09-11 20: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