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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

咨询者 : mnzysly - 北京     时间 : 2009-04-07 17:21:45    状态 : 已解决



居住在甲市A区的张小辛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得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张佳伟居住在甲市B区,张佳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张小辛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大兆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张小辛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大兆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张小辛每年向大兆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2007年1月张小辛雇佣的修理工刘帅帅居住甲市D区,为客户李飞翔居住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刘帅帅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不慎撞到树上造成汽车报废,刘帅帅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飞翔拟向法院起诉。?问:1李飞翔应以谁为被告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飞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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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张佳伟、张小辛、大兆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2、三个被告的所在地都有管辖权。 3、具体的管辖法院,原告可以在三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 4、其他具体的情况,可以面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红燕律师 咨询电话:13811204363

2009-04-07 18: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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