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B的债务人(借款400万元),而B是C的债务人(借款200万元)。B与A商量,让A代为偿还C的200万元,A同意。商议结果得到C的同意(均为电话和当面协商,没有书面协议)。于是A向C出具“借条”一张,上书“A从某年某月某日向C借到人民币200万元,约定半年后一次性还清”等内容。半年过后,C向A催讨无果,C凭A的“借条”提起诉讼,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予以立案。但就在开庭的当日,法院通知原告(C)说因被告(A)向法院申请追加B为第三人,将推延开庭时间。请问在该起诉讼当中,C应该怎么做才能胜诉(注:现在B已经下落不明,C持有B立下的借条和款项支付凭证)?谢谢!
据你所述情况,A应该是向法院说明了债务转让之事,要不然法院不回追加B,实际上的法律关系就是债务转让,就以此案由就可以胜诉要求A还200万。乘余两百万向B追偿。
2011-01-20 16:54:53
本案属债务转移,因为得到债权人C的同意,又办了相关手续,所以债务转移有效。此时B与C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除非C有证据证明B与A恶意串通。法院可以追加B为第三人。如果B与A恶意串通,那么B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没有恶意串通,那么B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011-01-20 17:04:11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该债权产生的前提是债务的转移,并得到债权人C的认可,因此,C有权据A出具的借条要求人民法院判决A承担还款义务。依现在的证据,C应当可以要求A承担还款义务。
2011-01-20 17: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