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于2003年3月至2010年12月在贵阳某事业单位连续工作近8年,期间,2003年至2008年,单位未未我缴纳任何保险金,2008年开始,单位开始为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仅2种。目前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停止续签劳动合同。请问:1、我能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2、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我可以申请哪些补偿,具体数额多少,要如何申请? 谢谢!!!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01-21 11: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