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已经起诉离婚,被告也已经亲自从法院拿走传票。原定于2011年1月6日开庭,可是被告无故没有出庭,并且失去联系。法院以被告没出庭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不予开庭,并说只有找到被告后,才能开庭,否则就要等到2年后才可以离婚。法院这样做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我现在应该怎样做? 2.我也评请了律师,给我感觉在本案中律师没有起到律师的义务和权力。我是否可以更换律师?
需要送达被告才可以,否则不会审理。
2011-01-21 11: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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