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妻子去年结婚,今年七月份妻子怀孕了,由于为了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其母亲也参与其中,提出要离开上海回家,我建议其等三个月胎儿稳定后再回去,但在其母亲的安排下,执意回家了,我同意负担其养胎的生活费,但是,其回到老家后,其母亲又安排其去上班,其间我们的争执一直未停止,妻子多次在电话中威胁,在9.10号之前答复她,要我家安排人去照顾她,本来妻子要回家是她及她母亲的决定,要呆在娘家也是妻子的决定,生活费我也付了,但是,9.9号时,我们共同的熟人去了她家,反馈的消息就是小孩子没有了,9.10我电话联系妻子时,她的朋友接听了电话,说妻子在手术台上,前一天摔跤了,小孩子流产了.但是,在小孩流产事件中,对方一直未第一时间通知我及我的家人,我对此表示极端的怀疑. 请问律师,我如何能够确定事实真相,如果对方不能举证,是不是可以认定小孩子是人为流产,造成对方侵犯了我的权利.
你所说的实际上就是是否侵犯了你的“生育权”。生育权是一个新的民事权利,但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没有相关规定,不过从最近几年各地法院的典型案件上法院还是有条件的支持了男方所享有的生育权,但也仅限于经济赔偿方面的。此案中,如果你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你的妻子是恶意将腹中胎儿人工流产,那么你可以以妻子侵犯你的“生育权”为由起诉到法院,但法院能否受理还要看当地法院对这个问题如何理解。举证责任由你来证明,而不是由你的妻子。这样的举证对你来说恐怕很难,证据很难取得,你可以试试吧!从离婚的角度来看,法律没有规定向你妻子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离婚中的有过错方,所以即便离婚在财产上你也不会多分得财产,而且甚至还要少分一些(照顾女方的原则)。
2008-09-15 07: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