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0年5月把房子租给一对夫妇,采用的是2008年房屋租赁合同(个人成交版)。因要用房子,于2011年1月17日通知对方,2月18日交接房子。开始对方借故“老家有正月不能搬家的习俗”,拒绝搬。后反复交涉同意搬,但说根据第九条(二),要我退还1.17-2.17这一个月的房租。期间,对方态度一直不好,有些耍赖的意思。因工作忙,觉得烦心浪费精力,故让步,让对方在春节前(2011.2.2)搬离,退半个月房租;结果对方不再答复,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因这件事儿,我快内伤了。没想到当初优惠租给他们(因乙方妻子之前虽不认识但和我同一学校,觉得可靠,细节合同等都是她和我签署的,但11月起催房租、通知交接她都拒接电话、拒回短信;11月份房租迟交近半个月,催了几次乙方才交了房租,实际按规定他们迟交半个月租金已经违约,可以收回房子),居然最后产生了纠纷。我觉得对方要求退还1.17-2.17这一个月的房租不合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怎么处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0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