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一个有心脏病员工,在上班期间(安全无压力、无负担、无危险的工种)由于心脏病突发,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要求公司赔偿10万元,其要求是否合理?
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该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仅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30多万元。 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011-01-24 10:5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