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个事情想咨询你们下:我们这边有个小学需要对地面切割,把这个工作报给我表哥,然后我表哥又把这活交给我爸去做,结果我爸把自己的2个脚趾头脚筋给割断了,现在和他们双方去协商赔付情况,说只能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其他的误工费什么的都拒绝承担。 由于上面的工作都是口头电话联系,没有存在合同及其他的资料,这是否属于工伤事故。那这起述希望有多大,另外,如果我们起述的话,被告为谁?还有如果要起述的话,要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11-01-24 15:27:35
本案可以以工伤申请学校赔偿,首先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申请仲裁。当然,如果以雇员人身损害起诉你表哥,那就会简单些,只是拿钱麻烦一些,还有就是会伤害亲期间的感情。
2011-01-24 15: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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