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致死案,肇事司机(被告)负全部责任。法院开庭时受害者家属(原告)在场,开庭未有结果,而判决时无人知晓,大约20天后的时候,法院打电话通知受害者家属领取判决书,法院判得特别轻,人心不服。 -------------------请问在线的朋友,法院这个做法合理吗?
怎么个轻法?判了几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1-01-26 20: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