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在劳动合同上明确了工作地的约定,而今天(1月26日)公司销售部发了份调动通知的邮件给我(公司有人力资源部门),要求我在1月28日在公司(广东佛山)专卖店上班报到,之前是业务代表(福建莆田),并且没有与员工沟通调动事宜。我对公司的调动有异议;我如果没有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去报到,是否要承担法律后果? 如何维权?谢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011-01-26 21:04:53
应该按照合同办
2011-01-26 20: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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