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原为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该公司自然人股东之一)。09年8月,母公司(A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占80%以上注册资本)将某人调离(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分别担任B公司总经理和C公司董事长(B、C两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并同意其保留A公司股份。 2011年1月,A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依据公司《章程》中关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予转让全部股权"的条款,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要求某人转让股权。但董事长(母公司副总经理)以领导同意某人保留股份为由,拒绝了其他股东的要求。其他股东即提出领导的决定是违反公司《章程》的,是无效的。并要求按公司《章程》有关股权转让的条款执行。但是,母公司倚仗绝对控股股东身份,在股东会上修改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权转让的条款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使某人保留A公司股份合法化。 请问:鉴于上述,其他自然人股东可否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此决议?有何依据或理由? 谢谢你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