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李毛毛)出生第三天(2011年1月29晚23点左右)睡醒大哭,喂奶后,抱了一阵,感觉我儿呼吸有点急促。喉咙有点响。于是立即送到医院(广西容县黎村中心医院)。到院时为零时十分,后护士(区银燕)量体温:38.6度.之后值班主治医生(林志庆)诊断为新生儿肺炎.诊断后,直至1时10分左右,护士(区银燕)开始为我儿输氧,抽血.此过程我儿如初来院时一样.当护士(区银燕)把抽血的管换到输液的管开始输液,大约一分钟后,小儿出现抽搐,面色苍白.于是护士急叫主治医生,主治医生已回值班室准备休息,未及时赶来,此时本人亲自再去催促一次,医生才匆忙赶来,只见我儿双鼻已出血,后抢救(时间为1时20分)。死亡.时为3时34分.本人认为是医疗事故,提出尸检,当时并签了尸检同意书.于元月30日下午14时,医院副院长通知本人说本市(即广西玉林地区)有关尸检部门已经解散,但本人还是坚持尸检,之后医院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进行尸检,于31日告知本人48小时后尸体无法再进行尸检.2月1日早处理尸体.
您说的情况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由权威部门即医疗鉴定机构作鉴定,作医疗事故鉴定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不能作简单推定。我认为您提出尸检的要求合情合理,院方有责任进行你儿子的死因进行尸检,院方没有及时尸检,造成尸检延误的责任在于院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说明,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您方无须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没有尸检结论,不影响您就此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若您方能够主动提供,则更有利于维护您方的利益。您方的法定举证责任为:证明自己与医方之间存在医患关系,证明医疗活动对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这一客观事实等。以上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2011-02-05 10: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