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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未依法审理,我该怎么办??

咨询者 : hjzh - 北京     时间 : 2009-04-21 11:29:20    状态 : 已解决



我于2006年9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确认违法上诉书》,请求: 1、撤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绵确第1号裁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赔确复字第36号裁定; 2、确认江油市人民法院不执行、中止执行及不依法变更主体恢复执行(1997)江法执字第725号案,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给申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违法。 可是,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按照该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由合议庭署名的裁定书,只给我发了《驳回申诉通知书》(2006确监字第136号)。更主要的是:该通知书未能否认我的《确认违法上诉书》中提出的江油市人民法院在久拖不执、“中止执行”、拒绝变更主体恢复执行(1997)江法执字第725号案中造成财产流失的一系列违法事实,未能否认被执行人和可变更被执行人实际存在的财产事实,单凭江油法院虚构的办案情节和不实之词,认为江油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并无不当,在行使职权中程序合法,驳回我的《确认违法上诉书》。 我不服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认为”和“驳回”,于2007年2月27日、7月20日、11月16日、2008年3月6日、5月11日和2009年1月8日六次向该院发挂号信,2008年9月17日千里迢迢从四川地震灾区来到最高法院来访接待室,请求依法审理我的《确认违法上诉书》,可均无回音。我还向该院立案庭打了一年多电话,一个也打不进。 按最高法院规定,受理法院应可最高法院自己却没有按规定做。绵阳中法和四川高法的问题都是回避我在确认违法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而采纳江油法院虚构的办案情节和不实之词。我上诉到最高法院,结果仍然如此。这里的问题是: 1、这是一个赔偿确认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受理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由合议庭署名的裁定书。可最高法院没有按自己规定的法律程序办案(只是下个《驳回申诉通知书》),倒是作为下级法院的绵阳中法和四川高法走了这个程序。 2、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三级法院都回避事实和适用法律,只以江油法院虚构的办案情节和不实之词驳回我的申诉; 3、在江油法院受理(1997)江法执字第725号案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江油法院有无违法,这些基本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和争议,最高法院连听证程序都不依法启动就下结论. 如前所说,我的屡次请求最高法院均无回应,所以求助北京律师弄清这些问题,促成最高法院依法审理我的《确认违法上诉书》。我的联系电话0816-3886953 附上《确认违法上诉书》以了解案情。 确认违法上诉书 上诉人 何君章 男 1946年9月21日生 汉 四川省江油市长钢四厂退休职工住长钢四厂武都西坪生活区47栋508室 被上诉人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杨育正 任该院院长 上诉请求: 1、撤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绵确第1号裁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赔确复字第36号裁定(以下简称两院裁定); 2、确认江油市人民法院不执行、中止执行及不依法变更主体恢复执行(1997)江法执字第725号案,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给申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违法。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两院裁定一概回避江油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止执行、变更主体恢复执行(1997)江法执字第725号案中的违法行事实,一概回避被执行人和可变更波执行人实际存在的财产,在没有任何确凿证据情况下,单凭江油法院的不实之词,认定江油法院在行使职权中程序合法,中止执行的裁定和不变更主体恢复执行并无不当,还把这样的裁定说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驳回我的申请和申诉(附件一、二、三、四);从而使法律的天平完全倾向了江油法院。但事实不是江油法院的不实之词掩盖得了的! 一、江油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始终不履行法定职责,不行使职权,程序违法 (1997)江法执字第725号立案后,由于我“关系”没有到位,执行员百般推托,久拖不执。我把情况反映到执行庭长姚天郁那里,姚说:“判决嘛,可以执行,也可以不给你执行。”我说执行判决法律有规定。姚一听立即光火,拍桌子吼道:“你懂个屁!你休想执行一分钱!” (后来的事实证明,姚天郁的话一言九鼎,真的一分钱都没有执行;他们编些不实之词,连上级法院都会认为他们“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没有过错”,真是法力无边。)有庭长的支持,文国如理直气壮,多次拍桌子甩案卷吼我:“我就是不给你执行!” 1、《民诉法》2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2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可是自1997年11月3日执行立案至今九年多来,江油法院始终不发执行通知书。 2、《执行规定》第四章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立即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做好执行前的准备。接案后,江油法院根本不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更不要说立即查明。我几次申请几次碰壁:“要查你自己去查,法院哪个给你查?” 3《民诉法》221~225条规定了各项执行措施,《执行规定》26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应立即采取执行措施。107条规定:执行结案期限为六个月。可是面对被执行人的各种财产,江油法院一项执行措施都不采取过,一次都不去执行,一分钱都不执行!不要说六个月,至今已经九年多了! 4、2002年初,执行员文国如调离工作。我多次请求执行局长刘玉峰按排执行员办理此案,可均遭刘的拒绝。此后至今此案连执行员都没有。 5、对上虚构办案情节,掩盖其始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真相。 江油法院在2000年5月26日江发(2000)24号《关于对江油市人大56号提案的答复》中说:“1997年11月3日,何君章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承办人文国如与何君章通过各种途径均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佳成建筑公司具体办公地点和其法人代表刘代平的下落。”(附件五,原件在江油法院、人大及李善明代表处)这里提到文国如“办案”的唯一证人何君章的亲身经历已经在《确认申请书》中说得很清楚了:文国如接案后“以要出差、要搬家、等过节、等过年、案子搁二年再办没关系等等层出不穷的理由推托我的累累催办,一次也不去被执行单位,一次也不去找刘代平。”可见,连唯一证人都不能证明文国如接案后办过案。相反,江油法院的这一答复,恰恰暴露了他们受理立案后不但没有办过案,甚至过了二、三年还不知道被执行人在哪里的事实真相。 江油法院在江发【2004】39号《关于对江油市第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0号议案的答复》中说:“1998年初执行人员文国如与申请人何君章一道在武都镇公平村集市二楼找到变更后的佳成公司时,除了几张办公桌外,无其他财产……。”(附件六第四页中,原件在江油法院、人大及长钢十一位代表处)同一个江油法院,1999年12月21日断言被执行人没有办公地点,宣布‘口头中止执行’;2000年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办公地点;2004年居然说1998年初就找到了被执行人的办公地点。这不是在撒弥天大谎?江油法院就是用这样的谎言蒙上欺下,制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假相,掩盖其拒绝执行判决的真相。 江油法院为了掩盖他们始终不不办案的真相,还虚构了其他办案情节。如:“执行中本院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裁定江油市佳成公司为被执行人”(见附件六第六页上)。事实上,1999年下半年我把工商档案和变更登记交去后,江油法院根本不是变更被执行人,而是宣布“口头中止执行”。这一事实不是在1999年12月21日有书面记录吗,哪里有什么变更执行人的裁定?再如:“执行中,案件承办人文国如……经查工商登记……”云云(见附件六第三页下)。为了应付四川省高院苏泽林院长的督办批示,文国如编造了“到工商局去查过了,根本没有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没有办公地点,是个歪公司”的不实之词,江油法院据此“口头中止执行”。如此等等。就是这样一点可怜的办案情节,也是借籍我坚持去工商局复印被执行人的登记档案后虚构的。 《裁定》回避江油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一次也不去被执行单位,一次也不找其法人代表,始终不发执行通知书,始终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始终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始终不执行一分钱,甚至到后来连执行员都拒绝按排的事实;回避《民诉法》220~226条和《执行规定》24、26、107条及第四章规定的适用法律,只凭江油法院的不实之词和虚构情节,裁定江油法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其程合法”,脱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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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同情你的遭遇,建议找专业律师审查一下相关文书材料,才能给你意见。

2009-04-21 1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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