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父母由于没有正式工作,所以家里人决定让我的父母去照顾老人。几年后老人都双双去世了(未再婚),先前未立遗嘱,我们家7个叔叔姑姑,于是在房产继承上办理了很多复杂的程序,到了办理公证的时候其他叔叔姑姑的公证书也都下来了,可是我有一个姑姑在精神上的问题不是很好(有轻微的精神分裂),与公证员无法沟通,因此公证员不予办理公证。他给我们的解释是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只能继承给她,或者她和我父亲二人共同继承。希望您能给些建议.....
受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保留必要财产份额的限制了。共同继承吧。
2011-02-10 19:54:41
答:既然如此就和那个有精神问题的姑姑共同继承吧,。
2011-02-10 18: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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