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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两年?

咨询者 : fa172016 - 内蒙古     时间 : 2011-02-10 21:48:23    状态 : 已解决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但是一方,就是拒绝给孩子抚养费,法院给判离婚吗?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张宰宇   [重庆]    15002325303

诉讼离婚案,一般在被告住所地起诉。法院是否准予离婚掌握的尺度“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通常的情况是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予离婚,6个月或一年后再起诉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11-02-10 21: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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