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大家好! 今年4月份我有一个同事被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但是他一直没有去结算工资,他发现公司拖欠加班费,代签了他的合同,他能不能以此为由,申请仲裁由他无条件解除与公司的合同。从中得到经济补偿金。
对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后提出不做产生效力。但是,对方违约在先,可以形成一种抗辩,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或不成立,或解除依据不合法,你可以要求给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并且要求加班工和经济赔偿金,以及未签定劳动全同的双倍工资,申请仲裁。如果在北京,请打我的电话,高清会律师,13366937199,可以给你代理。
2009-04-26 12:22:37
仅针对您的陈述,提醒如下:1、公司制度相关部分是否合法?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送达本人? 3、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一年。 请与高律师通话联系。
2009-04-26 13: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