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土地时利用本人名义和政策优惠。其自出资出力,当时允诺收回成本后利润共享。多年一直以经营不善为由不签订协议。现今却说没有约定和合同。实际所有权归其所有。并一直占有我的利益。若是交出所以权需向其交付多年的投入(前期的优惠政策里有免除开发费用的政策)而今苦于没有证据的我恳请专家。法律怎么界定。是否构成欺诈。拜请解读!!
关键是能否有证据支持你的说法。建议与律师联系面谈。
2009-04-26 23:00:47
可以试图录音获取证据,再与律师联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09-04-27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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