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的情况是: 原告:87岁老人(男)。被告:老儿媳妇。 原告有三个儿子,一直与老儿子一家生活。居住一套2居室偏单,其中一小间属于儿子房产。 老儿子一家还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住在同一楼层。 房本的名字,当时是写的儿子的名字。 但是在10年前,老儿子因病去世,原告因悲伤搬出去居住。老儿媳妇与孙子一分钱也不给原告赡养费。 原告的房子一直被老儿媳妇与孙子居住或出租。 至今,在大儿子与二儿子家轮流居住。 请问,原告的房产是否还应属于自己,大概能有多少份额?
产权证没有变更,就是原告的个人所有或夫妻共有财产。
2011-02-12 09:09:44
1、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原告所有。 2、登记在老儿名下的房产,老儿去世后依法由原告和老儿的妻子儿子继承,继承份额原则上是等份。
2011-02-12 09:16:03
如果的登记机关记载的产权人是原告的,则能要回自己的房产;另外对于老儿子的遗产没有分割的话也可以主张应得份额。
2011-02-12 09: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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