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厂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中明文规定,享受正式职工同等待遇。至2005年受偿,所有土地征用工的受偿只有正式职工的一半,更没有申报和上缴职工养老保险金,直至2011年,时间长达15年之久。 请问我们这些土地征用工应该享有哪些经济补偿?
工厂应当履行与你们签订的合同中的各种义务,应当支付你们正式工的工资,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行政罚款。你们可以向劳动局进行举报,要求查处你们公司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011-02-12 10: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