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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业务员离职后联系之前客户违法吗?

咨询者 : fa173179 - 广东     时间 : 2011-02-12 12:42:27    状态 : 已解决



请问:我是之前在一家贸易公司做外贸业务,然后去年12月出来了, 我现在还做同行, 我联系之前的客户违法吗 我离职时签署了以下离职切结书: 员工离职切结书 立切结书人 (本人),经宴请预告后, 于2010年12月22日起正式离职, 另本人于自由意愿下及充分沟通后愿遵守以下事项: 一, 本人于离职之日起与公司之劳动契约终止,其与相关雇佣业务关系及福利事项亦告终止消灭,且本人对外不得再以原服务 单位员工名义进行其它相关活动。 二, 双方因原劳动契约所衍生之保密义务,本人同意于终止契约后仍应遵守相关之保密规定,其约定如下: 1,本人因业务关系所持有xx公司 及相关附属公司之资料(关键技术,客户,价格,供应商)及营业,行政,管理 或计算机软件等一切文件,档案,数据等依一般常识可判断为应尽保密义务之资料文件均应保密,不得任意揭露,公开,散布。 2,公司计算机系统之任何档案数据,包括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规划设计,基本数据,文件数据,处置文件数据等,本来均不得私自复制,以电子邮件传输或打印。且不得任意安装程序,更改系统设定或其它技术数据,并将网络地址及账号密码及熟读外泄于相关之他人。 3,本人不得自行利用或直接或间接泄漏前项数据,文件或档案,数据等予第三人或提供予第三人使用。 4,本人离职时, 不得泄漏原单位现职人员之姓名,职称,技术专长,或其它数据于他人, 并于离职一不得针对甲方进行挖角诱离。 5本人若违返本条规定,且其行为有损害原服务 单位之利益者,除赔偿因此所受之损害外, 应负法律其它责任。 6,本条保密义务与上述规定于劳动契约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三, 本人自离职之日起, 与公司之历年来应给付之各类工资,等其他应给付之可能不足工资业已结清,留最后一笔提成待客户收到货后支付(RMB4601.52) 四, 针对上述事项,本人毫无法律保留意见,另本人于签订本切结书时,确忆详阅全文,并于自由 意思下签署之。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聂成涛   [北京]    13810624837

你这种做法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侵犯了原来公司的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违法性。

2011-02-12 13: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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