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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抚养权,家庭暴力?

咨询者 : fa173237 - 广东     时间 : 2011-02-12 13:45:14    状态 : 已解决



说来话长,真的无法说出口,也许大家都在背后笑我,我和老公分居三年多了,在此之前打我两次,当时我真的很想离婚,看着一对双胞胎女儿我真不忍心看她们吃亏,她们还小才两三岁,没有妈妈的孩子很可怜的,因为老公真的不是人,脾气非常的火爆,动不动就发火,骂粗口,索K粉,赌博,我真的忍受了很多,一直都尽一个做妻子的义务和责任,我娘家也帮了他很多,一直和他的父母相处也很好,包括他的兄弟姐妹,他们也了解我的为人是一个怎么样的人,也当初真是瞎了眼睛会看上这种人,因为种种的原因影响了感情,自从生下女儿,一直在我娘家带到现在已经差不多四岁了,最近换了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去年底12月份,他也主动想和好,我为了女儿,给了他一次机会,可是最后,都是失望,心痛的回报,年初五晚上喝醉酒,他比我先回到家,我回家的时候也不晚,才十点左右,趁发酒疯吵了几句(冤枉我偷人,挑我毛病)把我头打破了,头上缝了三针,轻微脑震荡,脸也肿了,我真的心灰意冷了,当时我已经报了110,医院也有诊断证明,现在我要到法院起诉离婚,争取女儿的扶养权,这条人生路应该怎么走才好?男的和前妻有一个十一岁的儿子跟随男方,已作结扎手术请大家,人多力量大,给我出出办法,有哪位好心律师给我指点迷津!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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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来当面详谈,帮你争取利益。

2011-02-12 13:56:45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老公存在家庭暴力,你有权要求离婚,同时要求你老公赔偿你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1-02-12 13:58:24

严亨春   [四川]    13547251888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2011-02-12 16: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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