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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胎儿在挂盐水后没了,应该出什么样的证明证明它有责任?

咨询者 : fa173287 - 浙江     时间 : 2011-02-12 14:50:24    状态 : 已解决



我在6月份在卫生院检查出胎儿40多天左右,在月底因感冒头疼躺了二天一夜未好,后去卫生院检查并告知已怀孕,医生开了单我挂了两天的盐水,过半月去检查说小孩没了,问医生是什么原因,医生说是有很多原因的,但不具体是什么原因造成流产的,我想问应该出具什么样的证明才能证明跟医院有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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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加刚   [江苏]    18912639663

如果你有需要帮助的或者还有不明白的地方,你可以随时来电18912639663李加刚律师将给你提供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

2011-02-12 15:19:58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医院的行为属于医疗事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1-02-12 15: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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