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跟您咨询一下,退休人员再就业后,因突发疾病身故在工作岗位上,像这种情况用工单位是否应给予相应的补偿?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盼复,非常感谢! 现在用工单位给的回复是用工单位无责任,不给予任何赔偿。 这位退休人员从04年开始就在这家企业工作, 2010年5月份才退的休, 从04年工作开始,单位并没有与其签订任何用工合同或协议,也没有缴纳过任何保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的司法解释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2011-02-12 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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