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有个案例请你们帮帮忙,我和乙方有一份租赁合同写明‘每年的3月1日前缴纳租金’乙方没有遵守合同规定时间缴纳,是不是违约,我有没有权利按照合同解除租赁合同,我给他的工厂掐了电源,他讲我告到法院,法院却说轻微违约,让乙方继续开工,判定我输,合理吗?至今乙方仍在我的地方上停留,我该怎么办?现在法院又要以我的土地证到期为由让乙方安全转移,我可以要求赔偿吗?像上次一样法院硬判怎么办? 我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 谢谢你们了
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你可以申诉。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09-05-01 15: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