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位员工借怀孕之际经常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效率和质量都很差,屡次劝说不听,严重违法了公司制度,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位员工2008年8月初加入我司,两年的劳动合同到2011年7月底,其预产期为2011年3月底,劳动合同在产假内到期,按照劳动法是在一年的哺乳期内是不能解除合同的,但基于其如此差的工作表现和态度,想请问有什么方法能妥善解决的,如果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需要支付多少?非常感谢专家的聆听和答复。
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受哺乳期不得解除合同的限制,不需支付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1-02-14 10: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