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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劳动合同成立吗?有法律依据吗??

咨询者 : fa174377 - 天津     时间 : 2011-02-14 10:46:51    状态 : 已解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韩明   [天津]    18920580866

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这样的条款当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1-02-14 13:06:29

王义忠   [天津]    13011321721

您好,该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011-02-14 13:51:31

齐志龙   [天津]    15522318437

按照80%支付工资

2011-02-14 14: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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