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这样的条款当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1-02-14 13:06:29
您好,该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011-02-14 13:51:31
按照80%支付工资
2011-02-14 14:00:53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