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8年7月进入民祥物流公司,与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7月份我司承包金浩茶油长沙分公司仓库的货物市内配送,2009年1月1号,我司又承包了金浩茶油的仓库管理,公司任命我做为金浩项目部经理,管理仓管和文员.2月6日盘库,发现货物亏了500多件。在这期间,我没有直接管理仓库,有专门的仓管拿仓库钥匙,直接管理仓库.我作为项目经理的主要任务就是负责车辆的调配,负责把货物仓库到目的地的配送.以及配送费用制表等文员工作.现在查出货物丢失,损失大约为19万多,请问我有责任吗?需要赔偿吗?
货物丢失,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如你确无过错,则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领导,你只需承担管理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09-05-04 15:27:26